經營者應就其服務有關之條件,訂定營業規章,報請本會核准後公告實施,並備置於各營業場所及網站供消費者審閱;變更時亦同。
前項營業規章應訂定公平合理之服務條件,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經營者提供服務之項目。
二、各項服務收費標準及調整費用之條件。
三、使用者基本資料利用之限制、條件。
四、經營者受撤銷或廢止特許,暫停或終止其營業,足以對使用者權益產生損害時,對使用者之賠償方式。
五、因其電信機線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而造成損害時之處理方式。
六、對使用者申訴之處理及其他與使用者權益有關之項目。
七、其他服務條件。
經營者所設置互動媒介平臺提供多媒體內容服務者,其營業規章除應載明前項各款服務條件外,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確保多媒體內容服務提供者之銷售方式,應具主動及明顯告知消費者收費訊息之義務。
二、提供頻道介接及其節目內容儲存設備。
營業規章有損害消費者權益或顯失公平之情形,本會得限期命電信事業變更。
經營者與其使用者訂定之服務契約範本,應載明第二項各款事項,於實施前報請本會核定,並不得違反電信法令及營業規章之規定;變更時亦同。
經營者應依經核定實施之服務契約範本,與使用者個別訂立服務契約。
以預付卡或其他預付資費方式經營本業務之服務者,亦同。
經營者與其使用者間服務契約範本之變更或修正,應於實施前以媒體公告其內容。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64條經營者提供語音服務時,應依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提供平等接取服務。
- 第65條經營者應公平提供服務,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本業務之服務申請。
- 第66條經營者自取得籌設期間系統架設許可之日起五年內,其基地臺之電波涵蓋範圍應達營業區域人口數百分之七十,且其營運區域應逾營業區…
- 第67條經營者之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應依本會所定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辦理。
- 第68條本業務資費之訂定,經營者應依本法第二十六條授權訂定之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 第69條使用者有拒絕或遲延給付資費之情形,經營者應定相當期限催告使用者給付積欠之資費,並告知使用者未於所定期限內給付積欠之資費時…
- 第71條經營者所經營之無線寬頻接取網路,其客戶服務品質應符合本會所定服務品質規範。前項服務品質規範,由本會視技術及服務發展情況適…
- 第72條經營者營運不當或服務品質不佳,足以生損害使用者權益時,應由本會通知其限期改善。
- 第73條經營者與其他電信事業網路互連時,應依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 第74條經營者對為調查或蒐集證據依法律程序查詢電信之有無及其內容時,應予提供。前項電信內容之監察,應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規定辦理…
- 第75條經營者應核對及登錄其使用者之資料,經載入經營者之系統資料檔存查後始得開通,並至少保存至服務契約終止後一年,有關機關依法查…
- 第76條經營者以預付卡或其他預付資費方式經營本業務之服務者,應每週複查其使用者資料,如有使用者已經啟用服務而無使用者資料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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