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9條使用者有拒絕或遲延給付資費之情形,經營者應定相當期限催告使用者給付積欠之資費,並告知使用者未於所定期限內給付積欠之資費時,將依服務契約之約定停止提供服務。前項催告期限屆滿前,經營者不得以積欠資費為理由停止提供通信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