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3條經營者同時經營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業務,應遵守下列規定:一、以會計分離方式,將本業務之資本額及相關營收與其他電信事業業務分別列計。二、不得將本業務營業項目及相關資費,與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業務不當搭售致有限制競爭之虞。三、將本業務所屬電信機線設備,與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業務所屬電信機線設備明確分割。四、以平等原則處理本業務,並不得為差別待遇或其他有礙公平競爭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