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61條為增進國民基本通信權益,提供偏遠地區基本通信服務,以達電信普及化之目標,經營者應依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繳交電信事業普及服…
- 第63條經營者同時經營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業務,應遵守下列規定:一、以會計分離方式,將本業務之資本額及相關營收與其他電信事業業務分…
- 第64條經營者提供語音服務時,應依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提供平等接取服務。
- 第65條經營者應公平提供服務,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本業務之服務申請。
- 第66條經營者自取得籌設期間系統架設許可之日起五年內,其基地臺之電波涵蓋範圍應達營業區域人口數百分之七十,且其營運區域應逾營業區…
- 第67條經營者之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應依本會所定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辦理。
- 第68條本業務資費之訂定,經營者應依本法第二十六條授權訂定之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 第69條使用者有拒絕或遲延給付資費之情形,經營者應定相當期限催告使用者給付積欠之資費,並告知使用者未於所定期限內給付積欠之資費時…
- 第70條經營者應就其服務有關之條件,訂定營業規章,報請本會核准後公告實施,並備置於各營業場所及網站供消費者審閱;變更時亦同。前項…
- 第71條經營者所經營之無線寬頻接取網路,其客戶服務品質應符合本會所定服務品質規範。前項服務品質規範,由本會視技術及服務發展情況適…
- 第72條經營者營運不當或服務品質不佳,足以生損害使用者權益時,應由本會通知其限期改善。
- 第73條經營者與其他電信事業網路互連時,應依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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