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第6條 法規: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一章 總則 第6條 本業務各執照所使用頻率之營業區域、頻寬及頻段如下:一、執照A1:北區;30MHz(2565~2595MHz)。二、執照A2:南區;30MHz(2565~2595MHz)。三、執照B1:北區;30MHz(2595~2625MHz)。四、執照B2:南區;30MHz(2595~2625MHz)。五、執照C1:北區;30MHz(2660~2690MHz)。六、執照C2:南區;30MHz(2660~2690MHz)。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