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經營本業務者應經本會特許,於取得特許執照後,始得營業。受理申請經營本業務之起訖日期,由本會公告之。經營本業務者,其應實收之最低資本額為新臺幣十億元整。申請經營本業務者(以下簡稱申請人)同時經營其他電信事業業務,且該業務另有應實收最低資本額之限制者,應於核可籌設後按各該業務分別應實收最低資本額合計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申請人新增之資本額,應於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後三個月內發行股票。資本額達主管機關所定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向證券主管機關辦理股票公開發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