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標者應於取得籌設許可及完成公司變更登記後,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籌設期間系統架設許可及核配頻率:
一、系統架設許可及頻率核配申請書。
二、公司變更登記文件影本。
三、與通訊監察執行機關協商確定建置通訊監察系統或設備之證明文件。
四、系統建設計畫:含系統架構、建設設備名稱及數量、依事業計畫書規劃達成第三十九條第一項所定申請系統技術審驗之基地臺數及時程。
經營者應於取得特許執照後,檢具系統架設許可申請書、與通訊監察執行機關協商確定建置通訊監察系統或設備之證明文件及系統建設計畫(含系統架構、建設設備名稱及數量、依事業計畫書規劃達成第六十六條所定電波涵蓋率之基地臺數及時程),申請營運期間系統架設許可。
前二項申請系統架設許可應具備之文件不全或其記載內容不完備或記載事項顯有誤寫者,本會應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者,駁回其申請。
得標者或經營者取得系統架設許可後,應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二項系統建設計畫建設無線寬頻接取網路。
籌設期間系統架設許可有效期間為一年六個月;其未能於有效期間內建設完成者,應敘明理由申請展期建設,申請展期最長不得逾一年並以一次為限;逾期本會得廢止其籌設同意及系統架設許可,並不予退還履行保證金或由本會通知履約保證銀行履行保證責任。
因不可抗力事故申請展延者,得按事故延遲期間申請展延,不受前項所定展期限制。
前二項系統架設許可逾籌設許可有效期間時,應一併辦理籌設許可有效期間之展延。
第五項系統架設許可有效期間,不得逾籌設許可之有效期間;得標者或經營者變更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二項系統建設計畫時,應敘明理由報請本會核准。
但其變更不得影響履行保證金及事業計畫書所載責任。
得標者或經營者建設第二項系統建設計畫以外之後續網路,應檢附系統建設設備名稱及數量清單,向本會申請系統架設許可。
未依規定取得系統架設許可者,不得設置無線寬頻接取網路之一部或全部。
得標者或經營者得將其經核准設置之無線寬頻接取實驗研發網路,或自其他無線寬頻接取實驗研發網路管理者受讓其經核准設置之無線寬頻接取實驗研發網路,移用為其系統網路之一部。
得標者或經營者擬依前項規定移用者,應於依第一項申請系統架設許可時納入其系統建設計畫,或依第八項向本會申請核准變更系統建設計畫,或依第九項向本會申請後續網路之架設許可。
其屬移用前後設置處所相同之設備者,於取得架設許可前,得免予拆除。
移用之無線寬頻接取實驗研發網路用戶擬繼續使用原服務者,得標者或經營者符合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時,得洽其成為本業務之用戶。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1條得標者於本會得標通知到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向本會繳交履行保證金及最低特許費預收保證金後,由本會核發籌設許可;未依規定繳交者…
- 第32條本業務之履行保證金金額為新臺幣四千萬元,最低特許費預收保證金為新臺幣二億一千萬元,並應以下列方式擇一繳交:一、直接存入本…
- 第33條得標者所繳履行保證金,依下列規定分三階段發還:一、於籌設期間系統架設許可有效期間內,完成其基地臺之電波涵蓋範圍達營業區域…
- 第34條籌設許可有效期間為一年六個月;得標者未能於有效期間內完成籌設並依法取得特許執照者,應於期間屆滿前三個月起一個月內敘明理由…
- 第35條得標者取得籌設許可後,應於三個月內完成必要之公司變更登記,並於變更公司登記後三個月完成發行股票;其未能於期間內依法完成登…
- 第37條得標者或經營者所設置之基地臺,其架設許可及電臺執照等事項,依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辦理。
- 第38條(刪除)
- 第39條得標者或經營者其基地臺之電波涵蓋範圍於營業區域內任一縣市達人口數百分之七十以上,並完成相關交換設備及接裝電信機線設備竣工…
- 第40條(刪除)
- 第41條得標者取得系統架設許可後,應按其許可之系統建設;其系統與其他系統間之銜接電路,應向固定通信業務或衛星固定通信業務經營者租…
- 第42條(刪除)
- 第43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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