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條籌設許可有效期間為一年六個月;得標者未能於有效期間內完成籌設並依法取得特許執照者,應於期間屆滿前三個月起一個月內敘明理由向本會申請展期,展期最長不得逾一年,並以一次為限。前項逾期者,本會得廢止其籌設許可、系統架設許可及所指配頻率,並不予退還其履行保證金及最低特許費預收保證金,或由本會通知履約保證銀行履行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