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第3條 法規: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本業務之主管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為本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