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第8條 法規: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資源管理目 第二章 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 第8條 無線電頻率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依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申請核配頻率時,其申請資格、檢具文件、審酌事項、頻率使用證明效期及廢止頻率使用證明之情形,如附件一。前項申請僅涉及變更無線電頻率使用規劃部分時,頻率使用證明之效期,與原頻率使用證明相同。第一項申請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發給頻率使用證明,始得使用主管機關核准之頻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