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主管機關審查前條頻率核配之申請或變更時,應審酌下列事項:一、符合頻率分配表之規定。二、符合無線電頻率供應計畫之規劃。三、符合國際電信公約或國際無線電規則有關規定。四、對經核配之頻率不發生妨害性干擾。五、對國際電信聯合會已計畫及登記之頻率不發生妨害性干擾。六、採用之無線電技術及使用效率。七、屬頻率分配表之次要用途頻率,對主要用途頻率不發生干擾。前項頻率核配之申請,經審查不予核配者,主管機關得另行核配或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