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線電頻率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依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申請核配頻率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供急難救助、專用電信網路、公共使用或其他公益用途,依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辦理。
二、供實驗研發用途,依實驗研發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辦理。
三、供計程車無線電臺用途及其使用之頻段,依計程車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辦理。
四、供無線廣播或無線電視使用,申請人應依廣播電視法、廣播電視法授權訂定之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及公設電視事業設立許可辦法辦理。
五、供學校實習廣播使用,依學校實習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辦理。
六、供微波鏈路使用,依微波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辦理。
七、供衛星鏈路使用,依衛星地球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辦理。
八、供電信網路架設電臺測試使用,經主管機關專案審查核准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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