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傳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通訊傳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13條 本辦法所核發許可文件之許可期限以三年為限;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於許可期限屆滿日前之四至六個月間,應向本會提出展延之申請,每次展延以三年為限;逾期未申請展延者,其許可屆期即失效力,不得從事再利用業務;如欲繼續從事再利用業務者,應重新申請許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