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本辦法依電信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及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第2條船舶無線電臺之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或參照國際無線電規則、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有關電信部分之規定…
- 第4條船舶上裝設無線電收發信設備及遇險自動通報設備,供通信之用者,稱船舶無線電臺。船舶無線電臺主管人員為船長。
- 第5條船舶無線電臺分為下列二種:一、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船舶無線電臺。二、非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船舶無線電臺。
- 第6條船舶無線電臺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可具有船舶電信專長之船員,負責操作從事通信及電子作業。船舶無線電臺應備有船舶無線電臺…
- 第7條船舶無線電臺通信設備之性能標準及裝設,應符合船舶設備規則第七編之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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