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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船舶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船舶上裝設無線電收發信設備及遇險自動通報設備,供通信之用者,稱船舶無線電臺。
船舶無線電臺主管人員為船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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