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船舶無線電臺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可具有船舶電信專長之船員,負責操作從事通信及電子作業。船舶無線電臺應備有船舶無線電臺日誌,指定一員於遇險事故中負無線電通信之主要任務;並將電臺操作情況詳實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