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條申請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應檢具申請書、事業計畫書及其他相關規定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經依法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並取得…
- 第6條申請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經審查申請人依第四條檢附之文件與申請之業務相符者,由主管機關發給許可函。
- 第7條申請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特殊業務者,應於取得許可函之日起六個月內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及完成其網路系統建設,並向主管機關申請審…
- 第8條申請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一般業務,應於取得許可函之日起六個月內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及完成其網路系統建設,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
- 第9條第二類電信事業所用之銜接傳輸電路,應向固定通信業務或衛星固定通信業務經營者租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其系統…
- 第10條申請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者,其申請書或檢附之文件有虛偽、不實者不予許可。經營者取得許可執照後,經發現有前項情事者撤銷其許可…
- 第11條第二類電信事業許可執照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經營者名稱、主事務所及代表人姓名。二、資本額。三、業務類別及營業項目。四、營業…
- 第12條許可執照不得出租、轉讓。許可執照遺失、毀損者,應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其登載事項有變更時,應申請換發,未申請換發者…
- 第12-1條經營者與經營者或非經營者合併,應於合併前與合併者共同檢具合併事業計畫書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前項事業計畫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 第12-2條前條第一項之合併經核准後,合併存續者應於三個月內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並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許可執照。前項合併存續者應依經核…
- 第13條經營者擬變更其業務類別或營業項目者,就其異動部分,應事先檢具第四條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經營者擬變更事業計畫書內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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