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12-2條 法規: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二章 經營許可 第12-2條 前條第一項之合併經核准後,合併存續者應於三個月內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並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許可執照。前項合併存續者應依經核准之用戶權益保障措施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