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12條 法規: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二章 經營許可 第12條 許可執照不得出租、轉讓。許可執照遺失、毀損者,應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其登載事項有變更時,應申請換發,未申請換發者,經主管機關查知,得通知其申請換發。依前項規定補發、換發之許可執照,其有效期間與原執照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