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5條個體會計之各項資產組成項目之歸屬,準用第二十條至第二十四條有關成本分離之規定。
- 第36條各項資產資料之蒐集程序,準用第二十五條規定。
- 第37條各項資產依第三十五條規定歸屬後之分攤,準用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
- 第38條經營者各種電信業務間資產移轉之記載,準用第五條規定。
- 第39條備用容量資產應依其相關營運成本按第三十一條規定之分攤方式,分攤至各種電信業務。
- 第41條與經營者內部各種電信業務間資產使用及非電信服務供給或收受相關之資產,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按其相關營運成本分攤方式分攤…
- 第42條資產分離至各種電信業務或營運作業活動時,其資產結構應與其於個體會計資產負債表之資產結構相同。
- 第43條經營者資產分離之實施要點,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