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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11條經營者個體會計財務報表之成本、資產及收入項目,均應分離至第一類電信業務部門、第二類電信業務部門及其他業務部門;已分離至第…
- 第12條經營者應將第一類電信業務部門、第二類電信業務部門與其他業務部門之成本、資產及收入等財務事項分別記載之;若無法分別記載者應…
- 第13條經營者執行分離會計時,應符合下列原則:一、成本、資產及收入之歸屬與其發生原因間應具攸關性。二、成本、資產及收入之分離應以…
- 第14條經營者執行分離會計時,應以其依據本準則規定所設立之會計制度而產生之會計紀錄及其營運資料為基礎。前項所稱營運資料包括網路架…
- 第15條經營者內部交易之轉撥計價方法,應於經營者之會計制度中訂定之。前項所稱內部交易,係指同一經營者所經營各種電信業務間有關產品…
- 第16條經營者應將各項成本、資產及收入,依其與各種電信業務間之關聯性分成下列三類:一、可直接歸屬者:指可判斷為特定電信業務所引起…
- 第17條經營者將成本、資產及收入依前條規定分類後,應按下列順序及原則執行歸屬:一、可直接歸屬者應直接歸屬至各種電信業務。二、可間…
- 第18條經營者執行前條歸屬時,應依下列步驟與方法從事可間接歸屬者之動因分析及相關資料彙集:一、應先分析各項可間接歸屬之成本、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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