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17條 法規: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三章 分離會計 › 第一節 分離會計基本原則 第17條 經營者將成本、資產及收入依前條規定分類後,應按下列順序及原則執行歸屬:一、可直接歸屬者應直接歸屬至各種電信業務。二、可間接歸屬者應按其動因歸屬至各種電信業務。三、無法直接或間接歸屬者,按已分攤成本法歸屬至各種電信業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