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條用戶有拒絕或遲延給付資費之情事,經營者應定相當期限催告用戶給付積欠之資費,並應告知用戶未於所定期限內給付積欠之資費時,將依服務契約之約定停止提供服務。在前項催告期限屆滿前,經營者無正當理由不得停止提供通信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