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申請人不得申請二件以上之本業務申請案。
不同申請人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同一申請人:
一、申請人持有他申請人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他申請人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半數以上。
二、申請人與他申請人之董事有半數以上相同。
三、申請人與他申請人之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有半數以上為相同之股東持有或出資。
四、不同申請人同時為第三人之從屬公司。
五、不同申請人之控制公司間有控制從屬關係。
六、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三款應向本會申請核准之合併。
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所稱之控制從屬關係,係指各款當事人間有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之關係者。
第二項股權計算方式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規定辦理。
申請人之一股東同時持有他申請人之股份,該股東除於其中一申請人之持有股份比例不受限制外,於其餘申請人之持有股份比例,均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
第一項及第五項規定於申請人得標後完成下列事項前,亦適用之:
一、取得本業務特許執照。
二、該次得標有任一頻段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取得系統技術審驗合格證明。
三、符合本業務第六十六條之高速基地臺建設規定。
申請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特許執照者,不適用前項第三款之規定。
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及第六項之同一申請人指於同一年度申請經營本業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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