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標者得選擇以一次繳清或以二至五年分期繳納方式繳納得標金,並以電匯方式匯入主管機關指定帳戶;繳納得標金方式經選定後,不得變更。
依前項規定選定一次繳清者,得標者應自主管機關公告得標者名單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繳納。
依第一項規定選定分期繳納者,得標者或經營者應依下列規定繳納得標金及其利息:
一、自主管機關公告得標者名單之日起三十日內,繳納頭期款,其金額為得標標的之底價。
二、自前款所定繳納截止日次年起,每年一月十六日至一月三十一日依附表二規定計算繳納得標金及得標金餘額之前一年利息。
但第一年繳納之利息自前款所定繳納截止日次日起算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前款利息,依繳納前一年度臺灣銀行十二月三十一日實施之基準利率數值最高者加上百分之二點一四為年利率計算。
得標者依前項第一款繳納得標金者,應自主管機關公告得標者名單之日起一百二十日內就應繳納之得標金餘額及其利息出具國內銀行履行保證書做為其支付擔保,保證期間應依分期方式自繳交履行保證書之日起算分期年份又三個月止;其未完成者,廢止得標資格,其已繳得標金及其利息不予發還。
前項得標金餘額利息之支付擔保金額,依主管機關公告得標者名單當日臺灣銀行實施之基準利率數值最高者加上百分之二點一四為年利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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