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39條

得標者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辦理者,其得標失其效力。
得標者或經營者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辦理者,由主管機關通知保證銀行履行其支付擔保責任,如仍未獲繳納者,由主管機關廢止其籌設同意、系統架設許可、特許及所指配頻率,其所繳納得標金及利息不予發還。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