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8條申請經營本業務者,以已依公司法設立股份有限公司者為限,其董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其外國人持有股份總數並應符合本法第十二…
- 第9條同一申請人不得申請二件以上之本業務申請案。不同申請人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同一申請人:一、申請人持有他申請人有表決權之…
- 第10條不同申請人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聯合申請人:一、一申請人持有他申請人之股份達該申請人資本總額百分之十五以上。二、相同股…
- 第12條申請經營本業務者,應於公告申請期間內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一、申請書。二、事業計畫構想書。三、押標金之匯款單…
- 第13條申請人提出之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補正,應不予受理其申請;其押標金及審查費於不予受理申請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七日內,無…
- 第14條申請人提出之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補正,應不予受理其申請;其押標金、審查費及其利息不予發還,已發還者,並予追繳:一、…
- 第15條競價者於競價程序中,如有前條第一項各款、第二項第一款、第三項及第十條第一項情事之一者,撤銷或廢止其參加競價之權利;其於得…
- 第16條申請人撤回申請案,已繳納之押標金及審查費依下列規定處理:一、於主管機關公告受理申請截止日前撤回者,自撤回申請書送達之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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