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2條系統查驗分工程查驗、自行查驗及臨時查驗三種。工程查驗分為系統信號品質與設備安全查驗及網路施工查驗。系統查驗係於系統經營者…
- 第33條系統經營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機關辦理工程查驗:一、籌設許可證影印本。二、有線廣播電視系統…
- 第33-1條訂戶引進線載波入侵雜訊比之查驗:一、經訂戶申訴訊號品質不良。二、中央主管機關基於保障訂戶權益認定其必要者。
- 第34條系統經營者變更網路架構,應檢具下列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營運計畫變更之申請:一、變更之網路架構及說明。二、變更之分配線網…
- 第35條系統經營者將數位電視頻道變更為類比電視頻道,或增加使用頻寬提供類比電視頻道者,應檢具下列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營運計畫變…
- 第36條系統經營者將原類比電視頻道變更為數位電視頻道,或增加使用頻寬提供數位電視頻道者,應檢具下列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營運計畫…
- 第38條系統經營者每年應自行查驗其系統一次,填具自行查驗報告表及查驗紀錄表。前項資料保存期間為一年。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派員查核…
- 第39條中央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對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實施臨時查驗,並得要求系統經營者就其設施狀況及必要事項提出報告及提供相關…
- 第40條中央主管機關為維護電波秩序,保障消費者權益,並提昇有線廣播電視工程技術水準,得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辦理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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