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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36條

系統經營者將原類比電視頻道變更為數位電視頻道,或增加使用頻寬提供數位電視頻道者,應檢具下列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營運計畫變更之申請:一、新增或變更之數位播送設備型錄及說明。
二、分配線網路區域圖或電子圖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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