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條系統經營者將原類比電視頻道變更為數位電視頻道,或增加使用頻寬提供數位電視頻道者,應檢具下列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營運計畫變更之申請:一、新增或變更之數位播送設備型錄及說明。二、分配線網路區域圖或電子圖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