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電信網路檢驗辦法 第15條 法規:公眾電信網路檢驗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三章 資通安全檢驗 第15條 主管機關應於完成資通安全檢驗後一個月內,將檢驗結果通知受檢驗者。前項受檢驗結果有缺失或待改善者,受檢驗者應於收受檢驗結果後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出改善報告。前項受檢驗者提出改善報告後,應於主管機關指定之時間內,依其缺失或待改善事項之性質及程度,以書面提出改善報告之執行情形;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要求受檢驗者說明或改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