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主管機關每年選取六家以上設置者,辦理資通安全定期檢驗。主管機關辦理前項定期檢驗時,應考量設置者網路之關鍵性、規模、用戶數、電信服務類型、資通安全責任等級、資通安全事件發生之頻率與程度、受檢驗之頻率與結果及其他與資通安全相關等因素。主管機關辦理資通安全檢驗時,應以不妨礙通信服務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