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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眾電信網路檢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主管機關每年選取六家以上設置者,辦理資通安全定期檢驗。
主管機關辦理前項定期檢驗時,應考量設置者網路之關鍵性、規模、用戶數、電信服務類型、資通安全責任等級、資通安全事件發生之頻率與程度、受檢驗之頻率與結果及其他與資通安全相關等因素。
主管機關辦理資通安全檢驗時,應以不妨礙通信服務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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