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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眾電信網路檢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主管機關辦理前條定期檢驗時,應於二個月前將檢驗日期、檢驗項目、合格基準及繳款通知單以書面通知受檢驗者,受檢驗者應於主管機關通知所載期限內完成繳費。
前項受檢驗者因業務因素或其他正當理由,未能於主管機關指定之時間配合檢驗者,得於收受前項通知後五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檢驗日期。
前項申請,除有不可抗力之事由外,以變更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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