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0條主管機關每年選取六家以上設置者,辦理資通安全定期檢驗。主管機關辦理前項定期檢驗時,應考量設置者網路之關鍵性、規模、用戶數…
- 第11條主管機關辦理前條定期檢驗時,應於二個月前將檢驗日期、檢驗項目、合格基準及繳款通知單以書面通知受檢驗者,受檢驗者應於主管機…
- 第12條設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對其辦理不定期資通安全檢驗:一、公眾電信網路發生資通安全事件達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辦…
- 第13條主管機關辦理資通安全檢驗內容如下:一、訂定資通安全維護計畫之受檢驗者,檢驗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畫之實施情形。二、未訂定資通安…
- 第15條主管機關應於完成資通安全檢驗後一個月內,將檢驗結果通知受檢驗者。前項受檢驗結果有缺失或待改善者,受檢驗者應於收受檢驗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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