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電信網路檢驗辦法 第12條 法規:公眾電信網路檢驗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三章 資通安全檢驗 第12條 設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對其辦理不定期資通安全檢驗:一、公眾電信網路發生資通安全事件達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辦法規定之第三級資通安全事件以上。二、公眾電信網路有危害國家安全或資通安全之虞,經有關機關通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