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三章 執照之管理 第10條 大型基地臺電臺執照有效期間為五年,期間屆滿前二個月起之一個月內,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執照,新照有效期間自舊照有效期間屆滿次日起重新計算。前項申請換照,主管機關得視情形重新辦理審驗,於審驗合格後由主管機關換發新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