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電臺執照如有遺失、毀損,應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其所載事項有變更時,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依前項規定補發、換發之電臺執照,其有效期間與原執照之有效期間相同。
電臺執照,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出租、出借、轉讓或設定擔保予他人。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