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三章 執照之管理
以共構或共站方式設置之基地臺,其電臺執照以射頻設備之設置者為核發對象。
經主管機關核配共用無線電頻率之電信事業,共用無線電頻率及基地臺射頻設備者,其電臺執照以射頻設備之設置者為核發對象。
經主管機關核配共用無線電頻率之電信事業,共用無線電頻率及基地臺射頻設備者,其電臺執照以射頻設備之設置者為核發對象。
大型基地臺電臺執照有效期間為五年,期間屆滿前二個月起之一個月內,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執照,新照有效期間自舊照有效期間屆滿次日起重新計算。
前項申請換照,主管機關得視情形重新辦理審驗,於審驗合格後由主管機關換發新照。
前項申請換照,主管機關得視情形重新辦理審驗,於審驗合格後由主管機關換發新照。
電臺執照如有遺失、毀損,應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其所載事項有變更時,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依前項規定補發、換發之電臺執照,其有效期間與原執照之有效期間相同。
電臺執照,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出租、出借、轉讓或設定擔保予他人。
依前項規定補發、換發之電臺執照,其有效期間與原執照之有效期間相同。
電臺執照,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出租、出借、轉讓或設定擔保予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