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9條 法規: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組織目 第9條 審議案件經決議後,出席委員如發現有重要事證漏未審酌,得於三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經過二分之一委員同意請求再審議。但以一次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