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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審議委員會得邀請左列人員於會議時列席陳述意見。
一、中央主管機關承辦人員。
二、專家學者。
三、有關機關代表。
前項人員於會議表決時退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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