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3條 法規: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組織目 第3條 審議委員會每月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列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指派他人代理。開會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審議委員會會議由中央主管機關召集之,經連續二次未達本法第十二條規定最低開議人數,或逾越人民依法申請案件之法定處理期間,致有損害人民權益之虞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逕依法令作成行政處分並執行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