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議委員會會議記錄,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會議次別。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姓名。
五、出席及請假人員姓名。
六、列席人員姓名。
七、記錄人員姓名。
八、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九、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十、臨時動議之案由及決議。
十一、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前項會議記錄應於下次開會時分送各出席人員,如有遺漏、錯誤,得於記錄宣讀後,提請主席裁定更正。
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11條
第11條
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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