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涉案事業之董事、代表人、管理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行政罰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十六條規定而應併受處罰者,其符合下列各款要件,得一併免除或減輕其罰鍰處分:一、該涉案事業符合前二條規定而得免除或減輕其罰鍰處分。二、誠實且完整的陳述違法行為。三、於案件終結前,依據主管機關之指示,誠實、全面且持續的協助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