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違法聯合行為獎金發放辦法 第9條 法規:檢舉違法聯合行為獎金發放辦法 類別:行政 › 公平交易委員會 › 公平交易目 第9條 檢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發放或追回已發放之檢舉獎金:一、有第四條規定之情形。二、主管機關尚未處分前,直接或間接對外揭露其所提出之檢舉事實或檢舉之任何內容。三、使用偽造或變造證據經法院有罪判決確定。四、依據網路、電視、廣播、報章雜誌或其他一般民眾皆可取得之公開資訊提出檢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