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前條所稱檢舉人以自然人、法人或依法設立之團體為限。檢舉人得以書面、言詞、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敘明下列事項,向主管機關提出檢舉:一、檢舉人姓名或名稱、聯絡方式及地址。二、檢舉聯合行為之內容及提供符合第六條第一項之具體事項、相關資料或可供調查之線索等。以言詞檢舉者,應由主管機關作成檢舉紀錄交由檢舉人簽名確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