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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檢舉違法聯合行為獎金發放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公平交易委員會 >> 公平交易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檢舉人所提出之檢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發放或追回已發放之檢舉獎金:一、有第四條規定之情形。
二、主管機關尚未裁處罰鍰前,直接或間接對外揭露其所提出之檢舉事實或檢舉之任何內容。
三、使用偽造或變造證據經法院有罪判決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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