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發放或追回已發放之檢舉獎金:
一、有第四條規定之情形。
二、主管機關尚未處分前,直接或間接對外揭露其所提出之檢舉事實或檢舉之任何內容。
三、使用偽造或變造證據經法院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據網路、電視、廣播、報章雜誌或其他一般民眾皆可取得之公開資訊提出檢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