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違法聯合行為獎金發放辦法 第3條 法規:檢舉違法聯合行為獎金發放辦法 類別:行政 › 公平交易委員會 › 公平交易目 第3條 前條所稱檢舉人為自然人、法人或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檢舉人得以書面、言詞、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敘明下列事項向主管機關提出檢舉:一、檢舉人姓名或名稱、聯絡方式及地址。二、檢舉聯合行為之內容及提供符合第五條第一項之具體事項、相關資料或可供調查之線索等。以言詞檢舉者,主管機關應作成檢舉紀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