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所稱檢舉人為自然人、法人或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
檢舉人得以書面、言詞、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敘明下列事項向主管機關提出檢舉:
一、檢舉人姓名或名稱、聯絡方式及地址。
二、檢舉聯合行為之內容及提供符合第五條第一項之具體事項、相關資料或可供調查之線索等。
以言詞檢舉者,主管機關應作成檢舉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