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提供贈品贈獎額度辦法 第4條 法規:事業提供贈品贈獎額度辦法 類別:行政 › 公平交易委員會 › 公平交易目 第4條 事業銷售商品或服務附送贈品,其贈品價值上限如下:一、商品或服務價值在新臺幣一百元以上者,為商品或服務價值之二分之一。二、商品或服務價值在新臺幣一百元以下者,為新臺幣五十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