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0條保護機構收入來源如下:一、捐助之財產。二、自傳銷事業及傳銷商收取之保護基金及年費。三、財產之孳息及運用收益。四、其他受贈…
- 第21條傳銷事業繳納保護基金與年費之金額及時期如下:一、保護基金:(一)依上一會計年度多層次傳銷營業額總數分為下列十一級繳納:1…
- 第22條傳銷商繳納保護基金與年費之金額及時期,由本會公告之。參加二以上傳銷事業之傳銷商,其保護基金及年費得擇一傳銷事業繳納。傳銷…
- 第23條傳銷事業及傳銷商已繳納之保護基金及年費均不退還。保護機構應製作並更新繳納保護基金及年費之名冊,每季送本會備查。
- 第24條保護機構會計事務之處理,其會計基礎應採權責發生制,會計年度之起迄以曆年制為準,並應依其會計事務性質、業務實際情形及發展管…
- 第26條保護機構設立之捐助財產不得少於現金總額一千萬元,且於一千萬元額度內本金不得動支。保護機構之收入除供其執行第三條任務及營運…
- 第27條保護機構應每年編造次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於十月底前,由董事會審定後報本會備查。保護機構應於每年結束後五個月內,將其前一…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