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對於財務報告之重要揭露事項,應加以註釋:一、組織沿革及業務範圍說明。二、聲明財務報告依本準則、相關法令及遵循之會計準則編製。三、通過財務報表之日期及程序。四、重大會計政策之彙整總說明及編製財務報告所採用之衡量基礎。五、重大會計判斷、估計及假設不確定性之主要來源。六、重要會計科目之說明。七、組織之重要調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改革。八、因政府法令變更而發生之重大影響。九、其他足以影響未來財務狀況、經營結果及現金流量等重要事項或措施。